构建和谐社会须提升司法公信力
2008-3-4  浏览次数:   【字体: 字】 【打印】 【关闭

构建和谐社会须提升司法公信力 

               黄岛区人民法院 王慧

人民法院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司法公信力越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赖度就越强,司法的职能作用就越能得到充分发挥。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关系到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形象,关系到法律的尊严,也就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本文拟就在审判工作中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做浅显探讨。

一、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后,我国司法工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与关注,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一些正确的法治理念有效地指导了人民法院工作的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概念的提出也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年初,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作出了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重大决策,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同时也再次说明,做好司法工作、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司法工作须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政法队伍的政治职责和政治使命。因为改革、发展、稳定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这一大局,既是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也是司法工作的根本目的。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建立正常和谐的社会秩序,有人说“秩序是每一个国家和司法机关都要维护和追求的首要价值”,行使司法权也是发挥服务职能,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就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服务大局。人民法院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和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始终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这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也是司法工作者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我们所处的是一个经济尚不十分发达、群众法律意识不强、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社会,这种国情、民情决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不能机械司法、就案办案,而应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群众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所以,在工作中,必须树立“和谐是最高目标”的理念,胸怀大局、了解大局,自觉把法院工作和裁判行为放到大局中去,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

服务大局的使命对于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就是树立并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试想,如果社会公众认为法院的裁决可有可无或者对法院裁决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法院工作又如何为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大局服务,又何谈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呢?由此,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二、当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世杰各国学者普遍认为,司法公信力高的主要标志是: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司法成为重要的救济手段、法院裁判具有极高的权威、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申诉率低、法官的地位神圣不可侵犯。其中,最重要的标志即司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现代社会,司法权威已经脱去了古代神权或君权的外衣,只剩下一个制度的内核。因此,维护司法权威,并不是要给法院增加多少强制的力量,而是要逐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认同信任和司法工作本身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逐步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形成一种权威共识。这就对司法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人民法院乃至每一名法官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

当前,影响人民法院公信力提升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法官的职业化水平和司法能力。二是法院的整体司法水平和形象。三是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诉讼心理。四是法制传统和公民整体素质。五是司法体制和司法环境因素。提升司法公信力,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各种因素,全方位、多角度地采取措施,尤其是在提高法官职业素养和提高法院司法能力上下功夫。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中提出的改革措施,也是以在科学发展观指导的统领和指导下,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核心的。由此,在审判实践中提升司法公信力,就必须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三、在审判工作中提升司法公信力

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能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职业素质和办案水平,取决于法官的司法技能和工作作风。因此,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应该首先从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能力入手。具体而言,就是要强化法官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认识到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来自人民,也必须服务人民,依法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加强法官职业素养和技能锻炼,认识到成功驾驭庭审、作出公正裁判、做到案结事了、维护当事人权益是审判活动的最终目的。加强法院队伍的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认识到法官应与社会保持适当的距离,不为权所动、不为利所诱、不为情所惑是树立法官乃至法院形象的基本要求。

深化法院体制改革,加强司法监督,提升司法权威。法律永远是滞后的,而纠纷的发生必须用现势的方式去解决。司法要克服这种局限性,必须以科学的司法体制和管理机制来保障司法的公正,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力地方化、司法管理行政化、司法驱动功利化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重要因素。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符合审判规律和特点的司法体制和管理机制。首先,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完善以立案庭为主的案件效率管理机制、以审判监督庭为主的质量管理机制、以政工部门为主的岗位目标考核机制、以纪检部门为主的廉政管理机制和以研究室为主的调研创新机制。其次,强化公开原则,接受外部监督。人民法院只有通过公开各种司法活动的过程,包括加强自身的内部监督、接受人大监督和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司法活动等,让人民群众沐浴在司法公正的阳光下,才能使公众对法院、法官的司法行为产生信赖和依赖,真正在全社会树立起司法公信。

加强诉讼心理引导,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认同感。公信力归根到底是一种心理现象,它反映的是认识主体的心理感受。司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公信力的提升同样有赖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这一社会现象的心理感受。也就是说,公正不仅要以法律为标准,还要以社会公众对法院裁判的整体评价和接受程度为标准。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正确处理裁判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众认知度之间的辩证关系。一方面通过自身公正高效形成的司法权威加强对社会公众诉讼认知心理的引导作用,让社会公众理解司法、相信司法、主动寻求司法救济;另一方面要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使当事人能够真正成为诉讼活动的主体,促使其以正确所诉讼意识和心理,形成对司法活动的客观评价。即反对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的机械办案,而要使判案力求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把“胜败皆服”作为法官和法院工作的职业追求。

同时,提升司法公信力,还需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改善司法环境。要将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案件审判的每一个阶段和每一个环节,贯穿于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消除权力至上观念和官本位思想以及由此带来的“打官司、找关系”现象,消除党政机关对司法的不当干预对司法公信力造成的不良影响,从而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为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总之,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应该成为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不懈追求。

 

黄岛区人民法院    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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