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收取标准
1、诉讼费的收取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民诉法第107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的规定,诉讼费按照以下标准交纳: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50元;超过10000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100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50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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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金额或价额 |
收费率 |
分级增加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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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一千元的 |
50元 |
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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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 |
4% |
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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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 |
3% |
5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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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 |
2% |
15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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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 |
1.5% |
25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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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 |
1% |
50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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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 |
0.5% |
10010元 |
(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5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七)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诉讼保全申请费按下列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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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金额或价额 |
收费率 |
分级增加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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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一千元的 |
30元 |
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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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 |
1% |
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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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十万元的部分 |
0.5% |
520元 |
(九)申请执行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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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金额或价额 |
收费率 |
分级增加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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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一万元的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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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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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 |
0.1% |
2000元 |
说明:应收案件受理费=诉讼标的额*该级收费率+该级分级增加额
(十)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十一)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
2、诉讼费如何交纳?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
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3、执行费如何交纳?
黄岛区人民法院自2001年起,对执行案件收费制度进行了调整,不再要求申请人预交申请执行费,而是在案件执结后从案款中一并结算。
4、诉讼费由谁负担?
(1)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2)中止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3)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4)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5)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6)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7)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8)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9)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10)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
(1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章 司法救助
1、什么是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司法救助制度是人民法院为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而设立的,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2、申请司法救助应具备哪些条件?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三)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四)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五)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六)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七)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八)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九)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十)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一)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3、如何申请司法救助?
(1)当事人提出申请。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2)法院审查批准。由负责受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
(3)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同意减交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