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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起诉

 

1、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发生纠纷,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提起民事诉讼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但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将不予受理;法院已经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3、提起民事诉讼应注意哪些问题?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供副本。根据国家关于公文的要求,起诉状应当用国际上通用的A4纸誊写。

2)起诉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3)起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4)提起民事诉讼,要依照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5)起诉时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

4、起诉状主要写什么?

民事经济起诉状一般分为三部分:

1)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起诉状除应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写明起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并由原告签名和盖章。

5、法律对于立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民事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能不能重新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起诉以后还可以撤回吗?

民诉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申请撤诉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首先,撤诉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其次,申请撤诉的人必须是原告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第三,必须是原告自愿撤诉。任何威胁欺骗原告撤诉的做法都是法律不允许的。最后,撤诉必须合法,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意规避有关法律规定或逃避法律制裁。

8、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3)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4)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第二章  应诉

 

  1、收到起诉书应该怎么办?

  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要对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的分析,对确凿的事实应该承认,对合理的要求应该接受;对无根据的事实和不合理的要求,也不要置之不理,而要准备好事实和证据,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反驳意见的提出,一是用答辩状,即在法定期限内,写好答辩状交法院;二是在开庭审理时进行口头答辩。其次也要注意有无可提出管辖异议或反诉的情况,如有上述情况,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出。

  2、何时递交答辩书有效?

  收到起诉状十五日内。按照民诉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3、如何写答辩书?

  答辩书是对原告起诉书的答复和反驳。一般要有下列内容:

  (1)双方当事人情况;

  (2)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答复或反驳;

  (3)事实依据;

  (4)有关证据;

  (5)法律依据;

  (6)送达法院,具状时间和具状人姓名等。

  答辩书必须抓住重点,特别要抓住起诉状中那些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的内容,进行系统辩驳,以利于法院在审理时判明原告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事实,是否有法律依据,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4、什么是反诉?

  被告针对原告所提诉讼请求,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某甲要求乙返还其走失的牲畜,乙提出反诉,要求甲赔偿乙在饲养该牲畜期间的损失等。

  反诉要注意以下四点:

  (1)反诉要以本诉为基础,没有本诉,就没有反诉。

  (2)反诉必须与本诉有联系。

  (3)反诉应在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以前提出。

  (4)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法院提出。

  5、何时提出反诉有效?

反诉应该在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前提出。

 

第三章  管辖

 

  1、什么是管辖?

管辖是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确定应由何级、何地法院受理的法律制度,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一般民事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发生合同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4、民诉法对其他地域管辖都有哪些规定?

1)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什么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按照民诉法第23条规定,下列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应向何地法院提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主张。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一般是自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9、住所地指什么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10、经常居住地是指什么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11、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怎么办?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依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什么诉讼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有权委托代理人;

2)申请回避;

3)收集、提供证据;

4)进行法庭辩论;

5)请求调解;

6)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最后陈述;

7)提起上诉;

8)申请执行;

9)提出再审申请。

10)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11)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1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13)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4)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2、当事人自已不会“打官司”时怎么办?

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自已“打官司”,即委托诉讼代理人“替”自已参加诉讼,运用他的法律知识和辩论技巧,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什么人可以做委托代理人?

  按照民诉法第58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4、委托了代理人,本人还能不能参加诉讼?

  当然能。因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活动是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果他们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或者需要他人给予法律上的帮助,则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但这不丧失本人亲自参加诉讼的权利。

对于离婚案件,委托了代理人后,本人也应亲自出庭行使权利。

5、当事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根据民诉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审判人员或者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五章  诉讼证据

 

1、民事诉讼证据有几种?

  民诉法第63条规定了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由当事人提交的,主要有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件)。

2、什么叫“谁主张谁举证”?

民诉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私下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3月6日所发法复(1995)第2号批复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见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证据应在什么时间提交?

当事人起诉时应该提交证据。需要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5、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怎么办?

1)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2)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3)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6、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不能当证人?

根据民诉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因此一般情况下,不管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能当证人。但是对于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证言,法院在审查时要慎重,真实可靠的可以采用。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六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什么是财产保全?主要有那些方式?

  根据民诉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吗?

  根据民诉法第92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与保全财产数量相当的担保财产。申请保全错误或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败诉,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3、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怎么办?

  根据民诉法第92条规定,诉讼保全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可以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4、什么是诉前保全?

  根据民诉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而不提供的,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5、人民法院应申请人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不起诉的,如何处理?

根据民诉法第93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6、什么是先予执行?哪类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终局裁判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先行履行义务的制度。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7、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民诉法第98条规定,申请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申请先予执行,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七章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1、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人采取的、旨在排除其妨害行为的强制措施。

2、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哪些种类?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拘传;(2)训诫;(3)责令退出法庭;(4)罚款;(5)拘留。

除上述强制措施外,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3)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实施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行为。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实施的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4、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个人或单位,最高罚款金额是多少?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5、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个人,拘留的期限是多少?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八章  诉讼时效

 

1、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即过了规定的期限再起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不再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3、对于特别诉讼时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如超过一年,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九章  诉讼费用

 

1、诉讼费的收取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民诉法第107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的规定,诉讼费按照以下标准交纳: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50元;超过10000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100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50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争议的金额或价额

收费率

分级增加额

不满一千元的

50元

0元

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

4%

10元

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

3%

510元

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

2%

1510元

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

1.5%

2510元

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

1%

5010元

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

0.5%

10010元

   (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5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七)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诉讼保全申请费按下列标准交纳:

保全金额或价额

收费率

分级增加额

不满一千元的

30元

0元

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

1%

20元

超过十万元的部分

0.5%

520元

(九)申请执行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据实结算。

执行金额或价额

收费率

分级增加额

不满一万元的

50元

 

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

0.5%

 

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

0.1% 

2000元

说明:应收案件受理费=诉讼标的额*该级收费率+该级分级增加额

(十)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十一)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

2、诉讼费如何交纳?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

    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3、执行费如何交纳?

黄岛区人民法院自2001年起,对执行案件收费制度进行了调整,不再要求申请人预交申请执行费,而是在案件执结后从案款中一并结算。

    4、诉讼费由谁负担?

1)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2)中止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3)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4)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5)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6)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7)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8)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9)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10)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

    1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章  司法救助

 

1、什么是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司法救助制度是人民法院为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而设立的,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2、申请司法救助应具备哪些条件?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三)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四)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五)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六)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七)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八)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九)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十)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一)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3、如何申请司法救助?

1)当事人提出申请。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2)法院审查批准。由负责受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

    3)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同意减交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十一章    送达

   

1、什么是送达?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行为。

2、送达主要有哪些方式?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通常的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六种:

1)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经过授权的代收人的送达方式。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3)邮寄送达。是指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法院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4)转交送达。是指法院因为受送达人的特殊情况而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5)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时,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通过公告进行送达的送达方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方式: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6)委托送达。是指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通过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3、送达的法律结果是什么?

主要有以下几项:

1)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关诉讼期限开始计算;

3)当事人应该按照送达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参加相应的诉讼活动,若不参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章  审判

 

1、一审开庭要经过哪几个阶段?

一般要经过七个阶段:

1)核对当事人情况;(2)宣布法庭纪律和当事人权利;(3)法庭调查;(4)法庭辩论;

5)当事人最后陈述;(6)法庭评议;(7)宣判。

  2、被告拒不到庭怎么办?

  (1)根据民诉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根据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什么是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4、什么是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致使诉讼暂时无法进行或不宜进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